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旨在为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装上“法律的盾牌”。
《决定》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
《决定》共1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保护
企业收集信息须经被收集人同意
决定内容: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另外,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兼职教授徐迅:“决定”对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有较大幅度的加强。“决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在服务业务过程中涉及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确认了明示义务,避免相关单位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还明确了保密义务,避免泄露、篡改和损毁个人信息、出售个人信息等。
垃圾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禁止发垃圾短信
决定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解读】
李飞:社会各方面和群众反映,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中不少含有夸大、误导的内容,有些属于低俗、违法信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等实施诈骗活动,强烈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以减少这类信息对生活的干扰。
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只有经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才能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我国电信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电信运营商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控制。
徐迅:这对于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当然,具体怎么落实这个决定,还要依据决定出台一些配套相关立法和措施。
身份管理
办理网站接入须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决定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解读】
李飞:当前,在公民维护其个人信息安全、有关主管部门查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有必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
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完善这一制度。需要说明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选择使用其他名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有人担心网络实名制后,国家是否会对公民的言论进行控制,妨碍公民表达自由。我认为,政府如果真的对网络进行监控,只需要一套非常好的技术手段,不用实名制也能查到相关源头。
反过来说,某一个公民发帖子骂另外一个人,或者将对方的照片等隐私物件登出来,这时受害公民要找出发帖源头是没办法找出来的。但如果实行实名制的话,至少可以向网站反映,通过网站来查发帖源头,受害公民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起诉、追究责任,这样有利于公民维权。
部门监管
主管部门履职网站应予以配合
决定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解读】
李飞:为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通过立法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权力,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
热点回应
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当日表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问题。
国务院: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将细化
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争取早日出台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需要制定或修改哪些行政法规?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要细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内容,落实《决定》的具体规定。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办法早日出台。
《决定》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网络信息安全、规范网络秩序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决定》为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目前国务院已制定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10多件。
为了切实保证决定的有效实施,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
根据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修订草案的许多内容与《决定》密切相关,也相互衔接,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决定》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修订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担心《决定》影响网络反腐没必要
制定《决定》同样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揭露腐败行为
记者:人们很关心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决定》,会不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和批评的意见,包括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一些公众担心《决定》出台,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是没有必要的。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失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公民依法行使上述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预,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从近年来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来看,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法查处的外,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查处的。其中,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揭露出来的也有很大一批。
制定《决定》同样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这些腐败和违法行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是一切为了人民,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
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新京报记者 郭少峰
声音
开放平台应有“合法边界”
近2.5亿微博用户、每天10亿条微博更新……这只是互联网开放性的一个小例子。在网络平台上,人人可观可言,世界触手可及。
因其开放,互联网日益丰富多彩。866亿个网页,汇聚海量信息;5亿多网民,组成巨大声场。这其中往往泥沙俱下,隐私泄露,谣言诽谤,侵权和诈骗活动时有发生。仅今年上半年,我国就处理钓鱼网站1.39万个。
越是开放,就越需要确立共同遵守的规则、划定网络言行的边界。实际上,互联网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确立边界”的历史。从域名管理办法到网络版权保护,从清剿网络色情到打击网络谣言,正因为有“不能做”的硬规定,才保证了“能够做”的正价值。
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立法,正是进一步划定网络“合法边界”之举,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积极意义。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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